申请人:北京摩菜商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46161296号“摩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656786号“魔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摩菜”与引证商标文字“魔菜”呼叫相同,在文字构成及外观等方面相近,故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电池”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电池”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在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