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6050128号“CP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CPA 46050128

阅读:19843 2021-05-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日东电工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46050128号“CP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046612号“CPA”商标、第6745958号“GPA GENERAL PIECES AUTO及…

  申请人:日东电工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46050128号“CP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046612号“CPA”商标、第6745958号“GPA GENERAL PIECES AUTO及图”商标、第12497178号“GP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四、五)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中引证商标五、六已被提起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962730号、第28376428号“CP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已被宣告无效,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三、“CPA”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为知名品牌,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产品宣传或技术手册、申请人公司及产品介绍、声明书、销售和广告参展材料、图书馆检索报告、申请人所获荣誉、部分引证商标状态证明等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我局针对引证商标一、三作出的无效宣告裁定尚未生效,两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五仍处于撤销审查程序中,两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同为字母组合“CPA”,与引证商标五及引证商标四的显著认读字母组合“GPA”在字母外观及认读上较为相近,故上述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非包装用塑料膜、半加工泡沫塑料制过滤材料、管道用非金属接头、非金属软管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非包装用塑料膜、建筑用塑料管、非金属管道接头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为是源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者商品来源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认、误购。因此,在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可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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