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6050130号“CP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CPA 46050130

阅读:76917 2021-05-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日东电工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46050130号“CP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91970号“CPA”商标、国际注册第1101170号第7类、第9类“cpa及图”商标 第3455…

  申请人:日东电工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46050130号“CP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91970号“CPA”商标、国际注册第1101170号第7类、第9类“cpa及图”商标 第34553738号“CPA CHIPTUNING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四、五)未构成近似商标,其中引证商标三在0729群组已被撤销注册。二、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三、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15779号“CP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正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及技术手册、产品资料、税务登记证、声明书、产品销售资料、国图检索报告等光盘证据。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三在“化学工业用机械”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并已刊登第1732期撤销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CPA”与引证商标一、二“CPA”,引证商标三、四、五显著认读字母组合“CPA”、“cpa”在字母构成上相同,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发电机;净化冷却空气用过滤器(引擎用);过滤器(机器或引擎部件);装卸设备;冲床(工业用机器);铸模(机器部件);内燃机(非陆地车辆用);金属加工机械;制造电线、电缆用机械;电刷(发电机部件);飞机引擎;空气滤清器(引擎部件);阀(机器部件);鼓风机;过滤机滤筒;水分离器;非陆地车辆用齿轮传动装置;轴瓦;机器传动带;电焊机”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机器导轨;升降机操作设备;机械卷绕设备;镀锌设备;电流发生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指定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学加工用过滤机;化学工业用电动机械”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化学加工用过滤机;化学工业用电动机械”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14日

本文《关于第46050130号“CP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CPA 4605013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283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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