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尤尔实验室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朴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736398号“竹 JUU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JUUL”为申请人核心标识,亦是申请人英文商号,经宣传使用已为消费者广泛知晓,与申请人具有唯一指向性。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82692号“竹 tan PAIHO BAMBOO CHARCOAL FIBER及图”商标、第18923169A号“竹 竹下先生 ZONESHARP”商标、第12973128号“竹寿司 TAKESUSHI及图”商标、第28819193号“竹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未构成近似商标,且上述引证商标已在类似服务上共存注册。三、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149558号“JUU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处于行政诉讼阶段,引证商标一、四已被提起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检索结果、类似案件判决书、引证商标一、三、四撤销及无效宣告相关材料、引证商标三所有人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四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依法撤销,均刊登在第1739期撤销公告上,两商标现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竹”及拉丁字母组合“JUUL”两部分构成,其中,“竹”与引证商标二、五显著部分“竹”在整体认读上相近,“JUUL”与引证商标三“JUUL”字母构成完全相同,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商品销售信息;替他人推销;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五核定使用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广告宣传;替他人推销;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可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和识别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