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古尚数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8035231号“GUSG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671513号“GUSG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申请人提起异议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待异议申请结案后再行审查。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异议决定准予注册,其初步审定公告日为2020年9月20日,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本案关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问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审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由字母“GUSGU”构成,两商标若共存于“化妆品”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