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啟盛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692244号“小妮 安睡裤 Xiao n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831498号“小妮儿 Smell Ni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214744号“小V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6144806号“小V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332629号“小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名下商标、《2019生活用纸和卫生用品行业年度报告》、“广东省名片产品”等证书、安睡裤商标汇总;使用“xiaoni 小妮 安睡裤”商标的情况。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被我局已生效的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在“卸妆用纸巾”商品上予以宣告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在“卸妆用纸巾”等商品上的注册已失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整体尚可区分,共存不致引起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一次性消毒湿巾;医用营养浸液;月经垫;卫生护垫;卫生巾”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一次性消毒湿巾;医用营养浸液;月经垫;卫生护垫;卫生巾”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净化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空气芳香剂”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整体含义不易区分,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并且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一次性消毒湿巾;医用营养浸液;月经垫;卫生护垫;卫生巾”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净化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