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7474566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47474566

阅读:106778 2021-05-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柳州市广恒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47456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从事智慧停车业务,云朵商标用于对外推广智慧停车业务,已申请美术作品登记证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191412号“腾讯微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72…

  申请人:柳州市广恒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47456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从事智慧停车业务,云朵商标用于对外推广智慧停车业务,已申请美术作品登记证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191412号“腾讯微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720650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8616949号“云之家 Cloud-Hu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0666522号“天汲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613074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4232455号“天翼云 e Clou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视觉效果区别很大,应用领域也完全不同。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作品登记证书、参加展会、公司官网、微信、支付宝、宣传册、合同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已在注册阶段被决定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二已丧失在先权利,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六的图形部分及引证商标五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无显著识别的文字部分可供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包装设计;气象信息;服装设计;生物学研究;测量;云计算;室内设计;化学研究服务;产品测试”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技术开发领域的咨询服务;计算机软件更新”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服装设计”服务、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地质勘测;临床试验;材料测试;工业品外观设计;建筑制图;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测量;气象信息;材料测试;工业品外观设计;建设项目的开发;计算机系统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并且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16日

本文《关于第47474566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4747456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282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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