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2427926号“東森社交電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東森社交電商 42427926

阅读:74605 2021-05-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远富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智英财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427926号“東森社交電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查询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440089号“东森钢琴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已经被全部驳回,且并未提交复审,故后期会无效,…

  申请人:远富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智英财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427926号“東森社交電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查询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440089号“东森钢琴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已经被全部驳回,且并未提交复审,故后期会无效,不应该阻碍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人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87324号“东森 EASTERN SHOPP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280351号“東森電視 ETTV”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576993号“東森行動購物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241442号“東森購物 EHS etmall.com.t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7680394号“东森传媒 ETTV”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7887196号“东森电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7887203号“东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8704039号“东森 YOY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4849117号“东森 YOYO 幼儿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权利人均隶属于东森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为关联公司,双方商标在市场上共存并不会产生利益冲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十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正在与引证商标所有人东森得易购股份有限公司洽谈商标共存事宜,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待申请人出具经公证的共存同意书后再进行审查。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九详细档案及流程;关于东森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子公司列表。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八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程序中被决定撤销;引证商标九已在注册阶段被决定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截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未提交经过公证认证的相关共存协议。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八、九已丧失在先权利,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十均包含显著识别的文字部分“东森”,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整体含义不易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发行和管理贵宾卡替他人推销;商业文档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十核定使用的“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进出口代理;报刊剪贴”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十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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