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临沂天德美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临沂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056338号“美琳国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第5686843号“美琳 Miracl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专用期至2020年10月6日,其所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续展,故其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