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4765734号“金泽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金泽金 44765734

阅读:117026 2021-05-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金泽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765734号“金泽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86690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金泽”并不是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含…

  申请人:北京金泽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765734号“金泽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86690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金泽”并不是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含义也明显区别于地名金泽,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情形。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宣传手册、日本大学排名、日本旅游景点推荐、中国人旅居日本城市排名、金泽镇的介绍和地图、申请商的宣传使用图片等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虽包含“金泽”,但申请商标整体已形成区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情形。

  申请商标“金泽金”与引证商标“金泽”文字构成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不动产代理、募集慈善基金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不动产代理、募集慈善基金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咨询、资本投资、金融管理、提供金融信息、基金投资、海关金融经纪服务、担保、信托、典当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保险咨询、资本投资、金融管理、提供金融信息、基金投资、海关金融经纪服务、担保、信托、典当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不动产代理、募集慈善基金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16日

本文《关于第44765734号“金泽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金泽金 4476573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282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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