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宝泰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457516号“BOMTEC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819921号“BOMTEC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由我局无效宣告裁定无效宣告,该裁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已经不存在。故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