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欧标海利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香港志柯科技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杭州精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西湖大道号座室
申请人于2020年09月24日对第27565192号“齐奈QINA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6915698号“奇娜QINA”商标、第14423995号“亓那”商标、第15700664号“QINA”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QINA”注册商标的摹仿与复制。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具有恶意,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相关报关资料、质检报告;
2、商标宣传使用资料;
3、相关商标注册信息;
4、产品图片;
5、相关商品销售情况;
6、商标授权书。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局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1月20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1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眼镜等商品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眼镜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为2018年11月14日,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商标法》第七条的精神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故我局对上述内容不再予以单独评述。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近似商标。我局认为,争议商标“齐奈QINAI”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奇娜QINA”、“亓那”、“QINA”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能够将其区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构成对其“QINA”商标的摹仿与复制。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QINA”商标经宣传使用已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且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致误导公众,进而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情形。
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具有合法有效的主体资格,并使用于商品的生产经营等活动。本案中,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上述规定。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申请商标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取得注册,或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本案中,申请人尚无充分的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采取了欺骗或不正当手段,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