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赛诺菲
委托代理人: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重庆渝征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506475号“三人行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14954号决定,于2020年08月0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重庆渝征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赛诺菲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赛诺菲的撤销申请,第7506475号第44类“三人行”商标在“1.保健;2.休养所;3.饮食营养指导”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网络检索及市场调查未发现复审商标使用的信息,表明复审商标并未在核定使用的服务上进行使用。申请人恳请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其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使用许可协议;
2、长寿区三人行养生馆营业执照及营业场所房产证、长寿区三人行文化信息咨询中心营业执照及介绍;
3、长寿区三人行养生馆内照片及工作服照片;
4、长寿区三人行养生馆工作人员持有的专业技术证书;
5、长寿区三人行养生馆签订的服务协议、收据;
6、长寿区三人行养生馆客户档案。
我局将上述证据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期间内未向我局提交书面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09年6月29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44类“保健”等服务上,于2010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经续展,专用期限至2030年11月27日。至本案审理之时,该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2016年11月22日至2019年11月2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在“1.保健;2.休养所;3.饮食营养指导”部分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法》设置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规定的立法目的在于促使商标注册人对其商标进行使用,发挥其商标功能,避免商标资源的闲置及浪费。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仅能证明申请人与被许可人在指定期间内有针对复审商标的许可关系存在,但单纯的许可行为尚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被许可人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我局将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认定;证据2不能反映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3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且未显示形成时间;证据4不能反映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5、6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且所记载的个人信息存在不一致情形。综上,上述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证明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在“保健;休养所;饮食营养指导”复审服务项目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保健;休养所;饮食营养指导”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