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玮琦泵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容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592258号“玮琦泵业 WQPUM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在阀(机器部件)、阀门(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61444号“鑫明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28261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商标若被驳回将对企业产生负面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购销合同、发票、产品宣传截图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整体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尚可区分,上述商标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离心泵、泵控制阀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液压泵、阀(机器零件)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文字“玮琦泵业”及图形组成,其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若共同使用在前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可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