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钛昶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844000号“轮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设计,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二、申请商标不是固定词组,具备显著性。三、在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轮修”构成,指定使用在橡胶轮胎修补、汽车保养和修理等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