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子耕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鸿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009237号“健美加油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326769号“健康加油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已形成了较高的知名度和显著特征。三、若申请商标被驳回将会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店铺图片、产品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营养食物、医用营养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非医用营养胶囊、食用王浆(非医用)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健美加油站”,与引证商标“健康加油站”仅一字不同,含义存在关联,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前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能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