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汪润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至宝知识产权代理(保定)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972977号“鲸奇 BIG MIRACI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484800号“鲸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856493号“可立健BIOMIRACL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相比较,其在文字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二者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在市场上共存,一般应不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冰糖燕窝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麦芽糖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茶、冰糖燕窝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糖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麦芽糖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之一“鲸奇”与引证商标一“鲸奇”文字组成相同。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在市场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糖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茶、冰糖燕窝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糖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