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清华大学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734100号“五道口金融学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五道口金融学院是申请人的二级单位,申请商标并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推广,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类似情况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按照商标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引证商标状态未明确,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1、教育部关于同意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并入清华大学的批复、2、清华大学出具的证明等证据(复印件、光盘)。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止,引证商标经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程序,被予以撤销。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被撤销,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教发函〔2012〕20号教育部关于同意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并入清华大学的批复中显示,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成立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2012年3月14日经教育部同意将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并入清华大学。证据2清华大学出具的证明显示,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系清华大学二级单位,考虑上述事实,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