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汪润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至宝知识产权代理(保定)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969477号“鲸奇 BIG MIRACI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156302号“鲸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9873370号“鲸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3689742A号“奇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出撤三,请求暂缓审理,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审理程序中,其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具(餐具)、餐具(刀、叉、匙除外)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茶具(餐具)、盘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之一“鲸奇”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标识及引证商标二“鲸奇”、引证商标三“奇鲸”文字组成相同。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在市场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