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云南金火焰燃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京标驰(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290521号“众惠金火焰ZHONGHUIJINHUOY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378157号图形商标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552116号“易暖YINUAN及图”商标、第12912188号“峰峰大淑村喷吹煤FENG FENG DA SHU CUN PEN CHUI MEI及图”商标、第14231934号图形商标、第46544183号“元吉和新能源YUANJIHE NEW ENERGY及图”商标在显著识别部分、文字构成、构图细节、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