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仲强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490631号“仪狄杜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2368号“杜康”商标、第9718165号“杜康”商标、第9718151号“杜康”商标、第9718179号“杜康”商标、第8521449号“杜康5000”商标、第44492676号“杜康 老窖典藏”商标、第12267616号“杜康 老窖原浆”商标、第12267691号“杜康 老窖原浆古法酿造”商标、第12984083号“杜康K9”商标、第12984070号“杜康K3”商标、第12984077号“杜康K6”商标、第12267648号“杜康 老窖原浆古法酿造”商标、第12267628号“杜康 老窖原浆古法酿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三服务地域不同,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信息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鸡尾酒、葡萄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三核定使用的酒、烧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文字“仪狄杜康”构成,其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至四文字“杜康”、引证商标五至十三显著识别部分“杜康”,且含义存在关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三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