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6812015号“小于鱼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小于鱼铺 46812015

阅读:149383 2021-05-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于石磊 委托代理人:济南泉认认证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812015号“小于鱼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7145445号“小于家具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6662664号“小于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经查询…

  申请人:于石磊

  委托代理人:济南泉认认证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812015号“小于鱼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7145445号“小于家具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6662664号“小于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经查询,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依据相同审理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经被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该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区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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