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049960号“北京稻香村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北京”二字与其他显著识别部分相互独立,主要是表示申请人所在地,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延续性注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品牌宣传推广合同、在先注册商标、报纸、杂志等宣传资料、广告宣传费用审计报告、官网截图、获奖荣誉。
经复审认为,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 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宣传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中“北京”二字仅起到表示商品产地的作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