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叁川峰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071573号“嫑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属于臆造词,具备作为商标的固有显著性,且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结合企业发展和服务特点设计而成,易被公众所识别和记忆,充分起到了区分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符合《商标法》的注册标准,故可以作为商标进行注册。申请人已将申请商标投入实际的商业使用,形成了稳定的市场,已然获得了商标的显著特征。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设计资料、宣传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具有一定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