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汐诺书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655031号“一书一世界YISHUYISHIJI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1150607号“BOOKWORLD”(以下称引证商标)商标区别显著,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未构成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出于企业发展而申请,并非抄袭模仿他人商标,且经过申请人的宣传和使用,申请商标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具有相关知名度和美誉度。三、存在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书籍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印刷出版物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由汉字“一书一世界”、英文“YISHUYISHIJIE”及图形构成。申请商标在整体设计上,其汉字部分易被识读为“书世界”,与引证商标“BOOKWORLD”中文含义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授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形不是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