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酱江苏酿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614241号“酱油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以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朱贤兵”先生的肖像为核心,结合申请人的主营行业进行设计,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完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具有可注册性。经查,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所获荣誉证书、包括江苏文明网、搜狐网、北青网等知名网站在内的媒体对朱贤兵先生的相关报道证据。
经复审认为,尚无充分理由证明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