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鱼漈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大洪通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527839号“漈上有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属于臆造性词汇。认定申请商标标识中含有“鱼”字,使用在“鱼制食品”以外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缺乏法律及事实依据。类似情形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已经拥有了大量的固定客户群体。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尚无证据表明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水果罐头等商品上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从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