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MARIA CLEMENTINE MARTIN KLOSTERFRAU VERTRIEBSGESELLSCHAFT M.B.H.
委托代理人:北京谢天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105325号“NASI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304609号“NASKI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早于引证商标申请之前在世界范围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其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电商销售截图、产品图片、国外注册商标翻译件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治疗感冒用药物,即鼻喷雾或滴鼻剂形式的感冒治疗制剂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人用药、水剂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外文“NASIC”构成,与引证商标“NASKIC”仅一字母之差,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前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由于地域性原则,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和地区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其在中国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