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AERCO INTERNATIONAL,INC.
委托代理人:西盟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43997号“WATERWIZAR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09656号“WATER WIZAR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的名义和地址经核准变更后与申请人的名义和地址一致。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为同一主体所有,故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1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