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董小军
委托代理人:陕西华林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835789号“尊享荣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723224号“荣耀1927”商标、第36130706号“荣耀”商标、第47257642号“荣耀”商标、第40907874号“荣耀”商标、第45793531号“荣耀 1935”商标、第46683456号“荣耀 1952”商标、第46675810号“荣耀 1998”商标、第46464657号“荣耀”商标、第6581494号“荣耀”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九)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三、四、五、七处于驳回复审中,引证商标六、八处于注册审查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三、五、六、七已被驳回注册申请,至本案审理之时,各驳回决定已生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2、引证商标四经商评字(2020)第0000310984号驳回复审决定书予以初步审定,至本案审理之时,为在先有效商标。3、引证商标八于2021年3月7日刊登注册公告,期号为1734,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开胃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八、九核定使用的白酒、鸡尾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纯文字“尊享荣耀”构成,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四、八、九“荣耀”,且含义存在关联,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八、九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