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生福记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信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214116号“生福记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5338号商标、第9659676号商标、第25858221号商标、第1871577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第42639637号商标、第3636545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六)已无效,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已实际投入使用。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部分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复审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四、六现为无效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糕点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余非类似商品上准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糕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