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晶
委托代理人:上海启业湾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13747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10471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设计、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影响力,已和申请人建立了紧密、唯一的联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人已注册诸多商标,申请商标为其系列商标衍生设计。申请商标若被驳回对申请人将造成损失。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产品图片、申请人“血爪”等版权作品登记证书、申请人其它已注册商标授权合同、活动视频、媒体宣传报道截图、“SUAMOMENT”电商及门店截图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帽子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贝雷帽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纯图形构成,与引证商标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其它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