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丹东盛世鸿珍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380205号“鸿珍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663776号“鸿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关注度,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地域、行业差异大。申请人已在第35类注册商标“鸿珍”,申请商标为对其延续性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纯文字“鸿珍坊”构成,与引证商标“鸿轸”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否为在先注册商标的延续不影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