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伟营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447101号“城市窑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11777号“城市 CITY”商标、第7693537号“城市 AA”商标、第18994526号“城市书房”商标、第46165555号“城市卤味厨房”商标、第13969688号“城市网”商标、第11415675号“城市99时尚酒店 CITY THE TOPHAMS HOTEL 99”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已不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地域、行业差异大。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关注度,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门店图片、产品图片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注册申请,该决定现已生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备办宴席、私人厨师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六核定使用的备办宴席、汽车旅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纯文字“城市窑鸡”构成,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六均含有“城市”,且含义存在关联,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六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可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六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