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7811535号“深电”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深电 27811535

阅读:49084 2021-05-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汕头市唐古拉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汕头市卓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深电传媒广告(深圳)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0)商标异字第0000061594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0年07月2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深电”在杂志(期刊)等商品上,经过长期大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第2…

  申请人:汕头市唐古拉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汕头市卓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深电传媒广告(深圳)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0)商标异字第0000061594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0年07月2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深电”在杂志(期刊)等商品上,经过长期大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第27811535号“深电”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容易误导公众,损害原异议人利益,原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原异议人在异议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深电传媒”杂志部分照片;2、原异议人就“深电传媒”杂志签订的相关协议及发票;3、双方当事人的企业信息;4、其他相关证据。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异议人已将“深电”作为商号使用并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异议商标文字与异议人商号完全相同,畏怯同处于一省,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而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原异议人提供的杂志周刊发行证据上,并未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载明相关事项,且经查询国家期刊系统,并未查询到原异议人《深电》杂志,该期刊可能为非法出版物。原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一直在“杂志周刊”等商品上持续使用“深电”、“深电传媒”等商标。原异议人并不具备发行出版物资质,其发行的刊物仅仅是广告集,还声称自己去期刊杂志,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属于提供广告服务的行为,与本商标指定使用的杂志、期刊等商品没有关联。综上,申请人请求对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予以核准。

  我局向原异议人寄送的参加不予注册复审通知书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原异议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意见。

  经复审查明: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17年11月30日申请注册,经初步审定使用在第16类“海报;书籍;印刷出版物;报纸;期刊;杂志(期刊);新闻刊物;图画;传单;印刷品”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申请人请求所依据的《商标法》第九条系原则性规定,相关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按照当事人具体理由及在案证据依据《商标法》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对上述规定不再另行评述。

  经合议组评议,我局认为:

  一、《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的,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商标存在导致公众误认的情形或其属于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申请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导致相关公众对其质量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情形。

  二、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代理人、代表人或其他关系,申请人该部分理由不成立。

  三、原异议人提供的在案证据显示其印制了“深电”杂志并与其他公司签订了广告发布协议,但提供的期刊证据所示内容并未载明其书号、刊号或者出版号等信息,且经查询国家新闻出版署官网,并未查询到“深电”期刊的相关信息,故我局对原异议人使用“深电”商标在期刊、杂志等商品上的真实性、合法性不予认可。原异议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在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之前,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作为商标使用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并有一定影响。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有关规定。

  四、《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亦适用于系争商标的注册有害于社会公共秩序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本案申请人援引该规定所述具体理由仍指向其相对权益,并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的行为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争议商标不属于该规定所指情形。因此,申请人有关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原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我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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