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温州雅立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中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43147416号“谢灵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复审审理之时,第5685461号商标到期未续展已满一年,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22日
申请人:温州雅立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中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43147416号“谢灵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复审审理之时,第5685461号商标到期未续展已满一年,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