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赞伯慧环保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智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069911号“赞伯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20015349号商标、第16503194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可以形成区分,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