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7399256号“淘子宝贝 TAOZIBAOBEI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淘子宝贝 TAOZIBAOBEI及图 17399256

阅读:36761 2021-05-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景晓明 委托代理人:山东邦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张云鹏 申请人于2020年11月03日对第17399256号“淘子宝贝 TAOZIBAOBEI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5780610号“淘气宝贝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

  申请人:景晓明

  委托代理人:山东邦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张云鹏

  

  申请人于2020年11月03日对第17399256号“淘子宝贝 TAOZIBAOBEI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5780610号“淘气宝贝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类似案件裁定书等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7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商标异议程序获准注册,注册公告刊登于第1575期《商标公告》(2017年11月14日)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6年8月13日,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等商品上。

  二、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饼干”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总则性规定,该条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2013年《商标法》其他具体规定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茶;谷类制品”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虾味条”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除上述商品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虾味条”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咖啡;糖;蜂蜜;面包;谷粉制食品;玉米花;冰淇淋;调味品”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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