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威尔玛公司
委托代理人:的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520283号“PT Performance Too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75510号“P&T”商标(第7类,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955844号“P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547509号“PT普天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构成元素、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显著,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另,引证商标三的权利状态尚不确定,故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三的注册流程截图、申请人官网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决定在万向节、机器传动装置、减震器、万能联轴节(万向接头)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该部分撤销决定已生效(详见第1743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均包含相同的显著识别部分“PT”,整体含义亦未形成明显区别,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况下易误以为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机器用制动器、过滤器(机器或引擎部件)、减震器(机器部件)、非陆地车辆用联轴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滚动轴承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液压滤油器等商品、引证商标三继续有效的轴承(机器零件)等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机器用制动器、过滤器(机器或引擎部件)、减震器(机器部件)、非陆地车辆用联轴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初步审定。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机器用制动器、过滤器(机器或引擎部件)、减震器(机器部件)、非陆地车辆用联轴节商品以外的液压滤油器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滚动轴承、液压滤油器、轴承(机器零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液压滤油器等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机器用制动器、过滤器(机器或引擎部件)、减震器(机器部件)、非陆地车辆用联轴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