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阳市南明区闽东木业经营部
委托代理人:诉法联盟(北京)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406191号“万家花园WAN JIA HUA YUAN W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951971号“万家WJ及图”商标、第41013049号“万家LIFE”商标、第36384479号“万家MART”商标、第32948733号“万家MART”商标、第36388581号“万家MART”商标、第29631068号“万家兴”商标、第5957997号“万家园及图”商标、第43745047号“万家园WANJIAYUAN及图”商标、第26507428A号“万家田园”商标、第44242459号“万家厨园WAN JIA CHU 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已有在先商标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六、七、八、十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信息、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类似情形商标信息、官网宣传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四、六、八、十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二、三、五、七、九仍为在先权利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七、九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七、九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七、九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能够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