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婷
委托代理人:上海金盛协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张家口长城酿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052462号《关于第6597027号“沙城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625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裁定。我局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京行终145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认为,在案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因多种原因经营困难,并向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且予以受理,足以证明争议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存在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争议商标应予以维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在案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因宏观政策调整、消费结构变化等原因导致企业亏损,向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后于2019年9月19日由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人民法院裁定重整计划完毕,长城酿造公司系因破产重整的客观事由导致未使用争议商标,可认定其有正当理由。一审法院认定并无不当,予以确认。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2015年12月3日至2018年12月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核定使用的无酒精果汁等全部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本案中,在案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因宏观政策调整、消费结构变化等原因导致企业亏损,向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后于2019年9月19日由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人民法院裁定重整计划完毕,长城酿造公司系因破产重整的客观事由导致未使用争议商标。在案证据足以证明争议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存在不可归责于被申请人的正当事由。故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无酒精果汁等全部商品上应予以维持。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