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1460584号“Hong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HongAn及图 41460584

阅读:112058 2021-06-0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无锡弘安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460584号“Hong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驳回决定认为,申请商标与第8158031号“宏安 HONGAN”商标、第20343897号“红岸 HONGAN”商标、第8658…

  申请人:无锡弘安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460584号“Hong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驳回决定认为,申请商标与第8158031号“宏安 HONGAN”商标、第20343897号“红岸 HONGAN”商标、第8658335号“虹安 HONGAN”商标、第1543388号“鸿安HONGAN”商标、第11052719号“鸿安HONGAN及图”商标、第8187274号“HENGAN及图”商标、第11613668号“HENGAN”商标、第23496209号“HANGAN HG及图”商标、第32534305号“HG HANGAN及图”商标、第17827106号“HOGAN”商标、第23738487号“HON&GUAN”商标、第10483588号“HONBAN及图”商标、第4480820号“HONGFAN及图”商标、第14047338号“HONGUAN”商标、第8859306号“HONGWAN”商标、第30857019号“HONQAN”商标、第8706904号“宏楠 HONAN及图”商标、第11247520号“宏煊 HONXAN”商标、第40455872号“HONGSN”商标、第17539659号“红港 HONGANG”商标、第17340551号图形商标、17339773号图形商标、第649821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三)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且申请人已有在先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是作为联合和防御商标进行申请的。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十至二十三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十三因期满未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二十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在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灯”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二核定使用的“灯”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文字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十六的文字“HONQAN”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至十五、十七至二十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显著识别之一图形与引证商标二十一、二十二的图形在视觉效果、表现形式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二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并且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申请人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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