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2342837号“嘉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嘉和 42342837

阅读:80629 2021-06-0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嘉和生物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沪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342837号“嘉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5965614号“嘉和单打冠军”商标、第5965615号“嘉和一点金”商标、第7577617号“嘉和莉芙敏”…

  申请人:嘉和生物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沪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342837号“嘉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5965614号“嘉和单打冠军”商标、第5965615号“嘉和一点金”商标、第7577617号“嘉和莉芙敏”商标、第9371655号“嘉和金品单打”商标、第24101945号“嘉和生物JIAHE BIOTECH及图”商标、第29948500号“嘉和堂”商标、第5715120号“嘉嘉和”商标、第8292721号“嘉和一品 JIAHEYIPIN及图”商标、第696382号“嘉禾及图”商标、第10720609号“嘉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七未续展,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七仍未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营养品”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用营养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的显著识别汉字“嘉和”文字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十的汉字“嘉禾”呼叫相同、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与上述引证商标不同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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