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1447798号“NOV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NOVO 41447798

阅读:43704 2021-06-0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诺信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鸿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447798号“NOV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驳回决定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33485号“Novo Abrasibe Novovodolazkyi Abrasive Plant L…

  申请人:诺信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鸿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447798号“NOV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驳回决定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33485号“Novo Abrasibe Novovodolazkyi Abrasive Plant Lt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乙炔清洗器;电焊设备;焊机用电极;电弧焊接设备;电弧切割设备;气动焊接器具;气动喷灯;气动焊接烙铁;电焊烙铁;电动软钎焊设备;气动焊接吹管;喷焊灯”商品上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注册,引证商标现为“水族池通气泵;沥青制造机”等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焊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仍有效注册的“水族池通气泵;沥青制造机”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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