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赛德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657307号“SAI DE ORA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6916203号“朱文口腔诊所ZHU WEN及图”商标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其余各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