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州华唯思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201330号“百城BOS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12748号“BOSS”商标、第1960716号“BOSS”商标、第32445738号图形商标、第16336090号“百城联盟”商标、第21252572号“百城社区”商标、第22991537号“百城优选”商标、第22991543号“百城优品”商标、第7023449号“百诚 PALCENT”商标、第13019783号“Q 老板”商标、第21904948号“直聘 BOSS”商标、国际注册第785514号“BOSS HUGO BOSS”商标、国际注册第1436660号“BOSS HUGO BOSS”商标、国际注册第754225号“BOSS HUGO BOSS”商标、国际注册第765708号“BOSS”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四)在读音、字形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十一至十四核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十一至十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十一至十四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十一至十四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十一至十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十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