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祖勇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713936号“典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851487号“典食DIANSH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无效宣告,其权利状态极不稳定,申请人恳请暂缓审理本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953289号“食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权利人重庆爱比特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中有“商标代理”,而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在第43类服务上,该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无效宣告裁定中予以维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典食”与引证商标一文字部分“典食”、引证商标二文字“食典”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较为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餐厅;活动房屋出租;养老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引证商标二的权利人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我局不予置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