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7498022号“YOM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YOME 47498022

阅读:126077 2021-06-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福州迅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47498022号“YO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313756号“YOME”商标、第25355856号“妖蜜YOMME”商标、第4…

  申请人:福州迅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47498022号“YO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313756号“YOME”商标、第25355856号“妖蜜YOMME”商标、第47349514号“YOOME”商标、第7418329号“瑜美尔YOMER”商标、第7430310号“瑜美尔YOM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使用过程中,使该标志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且经过大量宣传,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在实际经营活动中并未产生与引证商标混淆和误认的情况。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于2021年2月20日有效期满,当前在宽展期内。引证商标三初步审定公告日为2020年11月13日,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本案关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问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审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YOME”与引证商标一、三文字、引证商标二、五文字部分“YOME”、“YOMME”、“YOMER”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较为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前述四个引证商标分别核定使用的“婚纱;鞋;帽;袜;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前述四个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虽然引证商标四的权利状态尚不确定,但因其对本案结论没有实质性影响,基于行政效率原则,本案不再等待其权利状态,并就其与申请商标的相同近似问题进行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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