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21428号“Winner”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Winner 3721428

阅读:112377 2021-06-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慧佳亚洲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武汉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721428号“Winner”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17756号决定,于2020年09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慧佳亚洲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武汉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721428号“Winner”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17756号决定,于2020年09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2017年1月3日至2020年1月2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商标局认为使用证据有效,故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网络搜索未发现被申请人在复审期间内使用了复审商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通过经销商的方式销售了带有复审商标的商品,并通过展会和杂志广告宣传了复审商标。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代理授权书;

  2、出口报关单、产品参数、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增值税专用发票;

  3、展会照片;

  4、《工程机械与液压》杂志照片。

  申请人质证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证明其复审期间内使用了复审商标。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武汉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03年9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7类液压泵、液压控制阀商品上,2006年1月21日获准注册。申请人于2020年1月3日对复审商标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商标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有效,裁定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2、鉴于被申请人在撤销复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其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基本相同,我局将根据撤销复审程序中证据进行审查。

  3、证据1显示2017、2018年被申请人授权锐能液压设备有限公司为广东省代理商,可以销售螺纹插装阀、及其相关油路板、油压修理包附件。2018年被申请人授权深圳市盛维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为大陆地区总代理,可以销售油压动力包及其动力包附件。

  4、证据3在复审期间内,出口报关单显示被申请人向中山市宏信贸易有限公司、权锐能液压设备有限公司、万琪盟实业公司出口了带有复审商标的电磁转向阀、流量控制阀、抗衡阀、泄压阀、分流/集流阀、顺序阀、油压传动阀及配件等商品。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显示了油压传动阀、电磁转向阀、泄压阀、单向阀等商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显示中山市宏信贸易有限公司、锐能液压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盛维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他人销售了油压传动阀、*液压元件*流量控制阀、*液压元件*单向阀、*液压元件*泄压阀、*液压元件*电磁转向阀、*液压元件*油压传动阀、*液压元件*液压阀等商品。

  5、证据4未能显示商品。

  6、证据5中《工程机械与液压》杂志为免费赠阅的方式投放。

  我局认为,鉴于复审商标的复审期限为2017年1月3日至2020年1月2日,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被申请人在撤销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代理授权书、出口报关单、产品参数、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证据,上述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代理商锐能液压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盛维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复审期间内销售了带有复审商标的*液压元件*油压传动阀、*液压元件*液压阀等商品,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液压控制阀商品与被申请人代理商锐能液压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盛维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销售的*液压元件*油压传动阀、*液压元件*液压阀等商品存在关联性,上述商品已构成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液压控制阀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被申请人提交的展会照片未能体现复审商品。被申请人提供的《工程机械与液压》杂志彩页中虽显示了复审商标,但其使用方式为免费赠阅,上述行为并非商标的商业使用行为。综上,被申请人在撤销复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在2017年1月3日至2020年1月2日期间内在液压控制阀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液压控制阀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04日

本文《关于第3721428号“Winner”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Winner 372142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27483.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