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7061458号“濠滨”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濠滨 27061458

阅读:96543 2021-06-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南通橙果广告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南通濠滨网络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5月15日对第27061458号“濠滨”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拥有的第9037640号“濠滨论坛”商标、第12130273号“濠滨”商标、第12…

  申请人:南通橙果广告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南通濠滨网络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5月15日对第27061458号“濠滨”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拥有的第9037640号“濠滨论坛”商标、第12130273号“濠滨”商标、第12089719号“濠滨”商标、第12118665号“濠滨”商标、第12101522号“濠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2、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濠滨”商标的恶意抢注。

  3、争议商标已构成对申请人已驰名的“濠滨论坛”、“濠滨”商标的摹仿。

  4、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同处于江苏省南通市,被申请人理应知晓申请人的“濠滨”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对申请人商标抢注。

  5、申请人“濠滨”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上述行为将扰乱商标注册秩序。

  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在先司法判决、注册商标情况、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情况、宣传使用证据、广告合同、获奖及荣誉、合作伙伴等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

  1、被申请人并非“濠滨”商标的在先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

  2、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3、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申请人的“濠滨”、“濠滨论坛”商标所涉及的服务未构成类似商品/服务。

  4、争议商标的注册行为不存在恶意抢注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形。

  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9类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上,后被提起异议申请,商标局于2020年5月7日发布商标注册公告。

  2、引证商标一至四由申请人提出注册申请,上述商标获准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指定使用在第36、39、42类质量控制、保险、货运经纪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五的《商标驳回通知书》现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五不再成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3、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申请人网站提供了广告、资讯、新闻、亲子平台等服务。

  我局认为,

  《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精神已体现在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其他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1、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质量控制、保险、货运经纪等服务未构成类似商品/服务,五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虽同处于江苏省南通市,但《商标法》第十五条的前提条件是系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申请人未注册的商标所使用的服务已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而在本案中申请人网站提供的广告、资讯、新闻、亲子平台等服务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存在较大差异,上述商品/服务未构成类似商品/服务,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3、如上所述,申请人网站提供的服务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存在较大差异,上述商品/服务未构成类似商品/服务,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前提条件是系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申请人在先使用未注册并具有知名度的商标所使用的服务已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因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4、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濠滨论坛”、“濠滨”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5、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因缺乏事实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04日

本文《关于第27061458号“濠滨”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濠滨 2706145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27479.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